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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施工企业项目法施工管理暂行办法

[08-22 12:08:17]   来源:http://www.67jzw.com  铁路工程   阅读:8564

概要:第16条 为培养项目管理人才,提高项目管理人员的素质,上级主管部门应有计划、有步骤,定期、定向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经培训后考试合格者,发给证书。第四章 项目承包合同第17条 项目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承发包双方就工程项目共同达成的协议,其发包方为局(处、段)长,承包方为项目经理。签定项目承包合同的原则是: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平等,有利于调动承包方的经营生产积极性,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完成,实现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第18条 项目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1、项目承包的工程范围、投资、建安工作量、工程质量、工期、安全、效益目标及要求。2、确定合理的承包基数,按照定包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奖,歉收受罚。3、双方为实现合同条款应提供的保证条件。4、考核、审计规定。5、有关合同的管理方式。第19条 上级主管单位负责为承包方创造条件,履行合同义务,协助解决项目管理中的具体问题,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对口指导管理工作并给予配合和支援,定期对工程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成本、文明施工等进行考核,以保证项目目标的实施。第20条 由于承包方经营管理不善,或有违法违纪行为,发包方根据情节有权追究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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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条  为培养项目管理人才,提高项目管理人员的素质,上级主管部门应有计划、有步骤,定期、定向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经培训后考试合格者,发给证书。

  第四章  项目承包合同

  第17条  项目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承发包双方就工程项目共同达成的协议,其发包方为局(处、段)长,承包方为项目经理。签定项目承包合同的原则是: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平等,有利于调动承包方的经营生产积极性,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完成,实现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第18条  项目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

  1、项目承包的工程范围、投资、建安工作量、工程质量、工期、安全、效益目标及要求。

  2、确定合理的承包基数,按照定包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奖,歉收受罚。

  3、双方为实现合同条款应提供的保证条件。

  4、考核、审计规定。

  5、有关合同的管理方式。

  第19条  上级主管单位负责为承包方创造条件,履行合同义务,协助解决项目管理中的具体问题,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对口指导管理工作并给予配合和支援,定期对工程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成本、文明施工等进行考核,以保证项目目标的实施。

  第20条  由于承包方经营管理不善,或有违法违纪行为,发包方根据情节有权追究违约责任,按合同给予处罚或提出解除合同,予以免职,另行委派项目经理。

  第21条  合同双方在执行中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上一级合同管理部门申请仲裁。

  第五章  项目劳务和机械管理

  第22条  项目劳务组织的原则是按项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安排劳务。

  项目劳务组织的方式可以整建制工程队为基础,调配必要的其他技术工种,也可以打破原行政建制,抽调组建混合编组的施工队。

  对被抽调部分劳务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应给于劳务补偿费,补偿费标准应在承包合同中规定。

  第23条  投入项目的整建制劳务施工队,其劳务管理由投入单位自行负责,混合编组的施工队,其劳务管理由项目经理部的专职人员负责。

  第24条  劳务组建应以路内劳力为主,对于劳力缺口较大或技术工种不全的工程项目,可适量补充外部劳务,项目经理部必须严格控制劳务素质和数量,办理有关同工手续,按工程进度需要弹性使用。

  第25条  项目施工所需的大型机械设备应以租赁为主。项目经理部应根据租赁合同及机械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机械的维修保养,项目完工后,按合同规定,向提供施工机械设备的单位交还完好的机械设备。

  第六章  项目管理中的党组织和政治思想工作

  第26条  加强项目管理中党对政治思想工作的领导作用及保证监督作用。根据项目规模,在项目经理部设置相应的临时党组织,配备适当的人员,负责项目管理中党的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

  第27条  要建立适应项目法施工的政治思想工作制度,并通过实践不断提高项目施工中的政治思想工作。

  第七章  上级主管单位的服务、保障工作

  第28条  各级主管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包括劳动人事、工资分配、财务管理、物资供应、机械保障、技术管理、多种经营等各项管理工作的配套改革方案和措施,建立与项目组织体系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第29条  项目主管单位的机关工作应和项目经理部工作密切结合,服务于施工项目,负责组织好下列工作:

  1、负责工程项目的发包、监督、考核和评价。

  2、负责选派项目经理,配备项目管理人员。

  3、负责提供设计文件和资料。

  4、为项目创造劳务、物资、设备、资金的保障条件。

  5、负责对企业内部各项目之间的协调,疏通外部关系,为项目经理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八章  附  则

  第30条  本暂行办法由铁道部建设司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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