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32.2评委应按照有关原则修正错误,但发现其错误超过以下标准时,评标委员会将认定其投标文件质量较差,其错误不予修正,作废标处理。1、 累计错误差额超过投标报价0.5%(不含本身)2、单项错误差额超过其单项总价10%(不含本身)3、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超过两处的 (不含本身) 32.3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33、投标文件的评估和比较33.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31条规定仅对确实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33.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能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的内容进行答辩,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应按要求进行答辩; 33.3评标委员会依据前附表第20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确定中标人。 33.4评标方法和标准 招标人按照工程项目不同情况,在前附表2
招标文件范本,标签:工程预算学习,建筑工程概预算,http://www.67jzw.com32.2评委应按照有关原则修正错误,但发现其错误超过以下标准时,评标委员会将
认定其投标文件质量较差,其错误不予修正,作废标处理。
1、 累计错误差额超过投标报价0.5%(不含本身)
2、单项错误差额超过其单项总价10%(不含本身)
3、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超过两处的 (不含本身)
32.3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33、投标文件的评估和比较
33.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31条规定仅对确实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33.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能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的内容进行答辩,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应按要求进行答辩;
33.3评标委员会依据前附表第20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确定中标人。
33.4评标方法和标准
招标人按照工程项目不同情况,在前附表20项内选择下列方法和标准之一。
A. 综合评估法:即是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
标准的投标。对技术标进行符合性评审,评标委员会按投标人的商务标得分高低进行排序,评出中标候选人。
B. 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即是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通过经
评审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为中标候选人。
C. 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详见评标办法。
33.5中标人的确定
A•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施工 招标,确定中标人须严格按照国家计委等7部委第12号令、建设部 89号令和市政府杭政(200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执行。
B• 对非国有投资的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可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3名 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有效投标人在7家(含7家)以上的,招标人可在排序前三名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有效投标人在5家(含5家)以上7家以下的,招标人可在排序前二名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有效投标人在3家(含3家)以上、5家以下的,招标人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侯选人为中标人。
(七)合同的授予
34、合同授予标准
34.1本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33.3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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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尽管有本须知第33条规定,招标人不受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或所有投标人约束,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任何时侯均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
36、中标通知书
36.1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6.2招标人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7、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7.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7.2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7。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则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7.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38、履约担保
38.1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天内,中标人应按前附表第21项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38.2如果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38•1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8.3招标工程如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也将在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同等数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提供支付担保金额在前附表第21项内规定。
39.工程款支付按浙财基[1998]54号文执行。
40.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力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作如下规定:工程在招投标实施过程中直至确定中标候选人止有关评标价的调整仍按本招标文件相关规定执行;中标人确定至合同履行结束(含审计)有关报价调整除执行原招标文件、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时按下列方法进行调整:第一,凡招标人工程量清单误差由招标人负责,并按实结算;第二,凡中标人有关投标报价错误由投标人负责,且该报价调整时将有利于招标人的原则进行。
本条款与其他相关文件有冲突时,与本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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