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1.3.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除严格用于合同目的者外,由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供的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商不得用于或转让给第三方。如果由于合同的需要公开有关信息,对其公开的必要性产生争执,则以发包人的决定为准。 2、一般权利和义 2.1、监理工程师 2.1.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职权:通用条款中定义的职责和施工监理合同中定义的职责及由发包人的特别授权。 2.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其职权范围由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姓名: ,职务:项目负责人,职权:见发包人委托书。 2.3、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项目经理。承包商的项目经理、副经理以及行政与技术领导等,必须长驻工地,不得兼职。本合同对承包商的各种人员的到位情况和任职是作为一种条件来要求的(特别是项目管理部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主要技术人员)。合同签订后,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不到位,则监理工程师不签发开工令,施工中项目管理部的主要成员离开工地应向发包人代表请假,经过批准
易地新建医疗综合楼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签:工程预算学习,建筑工程概预算,http://www.67jzw.com1.3.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除严格用于合同目的者外,由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供的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商不得用于或转让给第三方。如果由于合同的需要公开有关信息,对其公开的必要性产生争执,则以发包人的决定为准。
2、一般权利和义
2.1、监理工程师
2.1.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职权:通用条款中定义的职责和施工监理合同中定义的职责及由发包人的特别授权。
2.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其职权范围由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姓名: ,职务:项目负责人,职权:见发包人委托书。
2.3、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项目经理。
承包商的项目经理、副经理以及行政与技术领导等,必须长驻工地,不得兼职。本合同对承包商的各种人员的到位情况和任职是作为一种条件来要求的(特别是项目管理部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主要技术人员)。合同签订后,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不到位,则监理工程师不签发开工令,施工中项目管理部的主要成员离开工地应向发包人代表请假,经过批准后方能离开,擅自离开工地,发包人则发出停工令,待人员回岗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及经济损失由承包商自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保留索赔的权利。项目经理一周必须保证5天驻工地,每天不少于8小时,擅自离开工地,发包人按每离开一天对承包商处以合同价款的0.05%的罚金并可终止合同。
2.4、发包人工作
2.4.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具备施工条件。
(2)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水、电、通讯已满足施工需要。
(3)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道路已通。
(4) 工程地址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另行提供。
(5)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在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后14日内,办理完施工许可证手续。
(6)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承包商进场后,发包人负责组织,监理单位、承包商参加,向承包商、监理单位移交测量放样的控制点,承包商负责做好保护工作并对其工作失误而造成的事故负赔偿责任。
(7)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后7日内。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包人负责协调,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一次费用。
(9)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2.4.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第2.4.1款(8)委托承包人实施;具体方式见第2.5.1款(5)(6)。
2.5、承包人工作
2.5.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承包商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时间:合同签订后的15天内。
(2)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按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报工程施工计划(跨年度的应同时报年度施工计划)、资金拨付计划;用水、电计划、材料设备采购计划。
(3) 向发包人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4)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等管理手续:凡涉及到承包单位的施工许可证、车辆准运证等有关证、照,均由承包商自行办理,发包人予以配合,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商承担。排污管理费、噪声管理费、垃圾管理费、道路占用费等均由施工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全部费用。因未严格执行有关文明施工、环境卫生、噪音控制规定,引起的处罚及扰民,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
(5) 已完工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发包人要求特殊措施保护的部分,承包人应根据要求提供保护方案及实施、维护措施,发包人确认后承担一次费用。
(6)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提供保护方案及实施、维护措施,发包人确认后承担一次费用。
(7)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应达到交付发包人工程的有关规定,即建筑物内、室外清洁,工完料净,符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要求。
3、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3.1、进度计划
3.1.1 按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每月25日前提交下月施工进度计划。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接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后7日内给予答复。
3.2、工期延误
3.2.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按《通用条款》第13.1款(除(2)外)执行。
3.2.2 承包商的工期延误违约金:每延误一天为合同价款的0.02%;工期延误违约金的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
发包人保留根据本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对进度进行协调的权力,包括对关健工序的关健工期的合理调整。在进度协调时,若因承包商的原因出现赶工,承包商必须采取一切措施赶工,并不得提出任何与此相关的费用要求。若不是承包商的原因而需要赶工,发包人将与监理工程师一起对此与承包商协商,解决与此相关的问题。
4、质量与检验
4.1、本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验收标准。本工程的创优目标:确保扬子杯、力争鲁班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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